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CNAS—GC3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
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the Management of
Certification Scope by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
CNAS-GC31: 2006 第 1 页 共 29 页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1.目的与范围 1.1 本文件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管理,满足 CNAS-CC32: 2006
文件 G4.2.9 能力分析的要求提供指南。 1.2 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
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
用。 CNAS-CC3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3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dtISO19011:2002) NACE CODE: 2003 《经济活动统计术语》(欧共体)
3.总则 3.1 针对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配备相
应的专业资源。对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 3.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至少覆盖以下活动: 1)对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特点的分析与评估,确定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和分组; 2)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的需求分析和资格准则
的确定; 3)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的培训需求分析;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GC31: 2006 第 2 页 共 29 页 4)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专业审核指导性文件编制的需求分析; 5)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的评价、培训和监督的实施; 6)认证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的管理; 7)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的管理; 8)认证机构的相关利益方(符合 4.1.2-e)条要求的委员会)对认证业务范围发展
的意见。 3.3 认证机构应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并保持充分的分析和评价记录。 3.4 认证机构应有程序就申请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做出规定。 3.5 本指南仅就从事合同评审的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提出指导性意
见,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系统还应包括对各类认证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其它认证人员的专
业能力要求。
4.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4.1 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 4.1.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以 NACE CODE: 2003《经济活动统计术语》为
基础,划分为不同的行业类别(见附表)。 4.1.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参考 CNAS-CC3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应用指南》附录 1 的表 2《业务类别与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类别的联系示例》,按环境因
素的复杂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表 2 中“有限的”复杂程度归为三级,
特殊的复杂程度归为一级),每一大类可能包含不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中、小类别(见
附表)。
鉴于《经济活动统计术语》的特点,本文件未就每一经济活动(大类、中类和小类)
中分属不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认证业务范围逐一识别,认证机构宜配备具有专业能力
的人员对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合理性进行逐一识别并管理。 4.1.3 同一认证业务范围的所有组织并不一定都属于同一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认证
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级及合同评审等的管理应适应此特点,以确保在申报业务范围认
可和确定组织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时充分考虑到了行业及组织的特殊活动。
注:
例-1 化学行业的大部分组织都属于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而从事无化学反应或排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GC31: 2006 第 3 页 共 29 页
放的混合作业或贸易的组织则可以归为二级或三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
例-2 运输、仓储业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一般为二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但一些专营
或兼营危险品运输、仓储的公司则应按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要求对待。 4.1.4 对于作业过程和环境因素相似的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可根据情况采用分组管
理的方式,并确保和证明分组管理的合理性。
4.2 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应对各类认证人员(如:从事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
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指导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
机构对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管理的分析和评估,确定其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资格准则,
并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监督。
认证机构在评价认证人员的环境专业能力时,可以从专业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方
面予以综合考虑,在适当情况下也可考虑相关专业的环境审核经历。 4.2.1 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
认证机构在相应业务范围内配备的专业审核人员均应满足 GB/T19011-2003《质量
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中 7.3.1 和 7.3.4 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以下条件可
以作为一级和二级认证业务范围审核人员获得专业能力的最低要求(对三级认证业务范
围未提供具体指南),认证机构还宜根据不同认证业务范围的特点确定审核人员的专业
能力要求。 1)一级认证业务范围配备的专业审核人员宜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 a)具有环保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本科具有 2 年)以上该专业的工作
经历; b)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 4 年(本科具有 3 年)以上该专业的环
保工作经历(注); c)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过 2 次以上(含 2 次)该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
境影响评价书;或负责完成 2 次以上该专业的环境工程项目设计; d)参加满足不同认证业务范围、不同人员背景培训需求(培训的课程内容、时
间等)的环保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专业审核员或技术专家
的指导下,参加相应专业不少于 5 次 20 天的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
包 括 GB/T19011-2003 《 质 量 和 ( 或 )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指 南 》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